庐陵匡氏
家族
基因家族介绍
家族遗传标记为 O-MF6624,共祖时间约为 2280 年前,推测为集中分布于湖南、湖北、江西等南方地区的一支匡(康)姓家族。目前,该类型占中国男性人口的比例约为 0.09%。
溯源分析
姓氏关联
根据23魔方祖源数据库统计,在属于 O-F854 类型的用户中,康、匡二姓均达到了 1% 左右的人口占比,而康姓中国人口占比约为 0.2%,匡姓不足 0.1%,可见康(匡)姓在 O-F854 中相对富集,可能对应了某些家族。
筛选 3 例康姓、2 例匡姓进行 Y 染色体全序检测,并构建谱系树。结果显示,康姓、匡姓同属于 O-F854 下游的 O-MF6624,另有 2 例非康姓样本也属于这个支系。
O-MF6624 支系形成于西汉初年,从树形可以明显看到,康、匡二姓交织在一起,即可能在比较晚的时期才演化成两个不同的姓氏。
根据一些家谱的说法,北宋赵匡胤登基以后,民间为了避「匡」字讳,将匡姓改成了康姓,其后又有部分康姓改回了匡姓。此说法尚有待证实。但从谱系树看,康姓和匡姓确实交织在一起,家谱的记载可能有一定依据。
在 O-MF6624 类型中,匡姓与康姓占比都相对高于其他姓氏的占比,差异较显著。据此我们推测,O-MF6624 可能对应一支匡(康)氏家族。
形成时间
根据推算,O-MF6624 类型共祖于 2280 年前,即共同祖先的生活年代大概在两汉时期。
分布情况
目前,根据23魔方祖源数据库的统计,O-MF6624 类型约占中国男性人口的 0.09%。
该类型集中分布在南方省份,在湖南、湖北、江西、四川、重庆、贵州、陕西,该类型均占当地男性人口的 0.3% 以上。
细化到地级市,在湖北随州和湖南郴州两地,该类型约占当地男性人口的 4% 以上;在湖南邵阳、陕西汉中、贵州遵义三地,该类型约占当地男性人口的 3% 以上;在四川资阳、四川遂宁、广东潮州,该类型约占当地男性人口的 2% 以上;在江西赣州、湖北荆州、四川绵阳、湖北武汉、四川南充,该类型约占当地男性人口的 1% 以上。
查阅史志资料,匡姓较早被记载的人物有西汉东海郡人匡衡(西汉东海郡辖境包含今山东费县、临沂市和江苏赣榆以南, 山东枣庄市、江苏邳县以东和江苏宿迁、灌南以北地区)。
在南方,较早被记录的名人有南朝齐庐陵(今江西吉安)人匡昕。从分布看,O-MF6624 对应的匡(康)氏家族在江西、湖南、湖北较为集中,因此匡昕属于这个家族的可能性也较大。
本支匡(康)氏家族的形成时间远迈两汉,而现有家族宗谱多数只能追溯到更为晚近的宋元以后时期,依据现有史料和检测数据,暂不能确证该家族的具体归属。
关于该家族更为详细的内部支系分化脉络以及更精确的共祖情况,留待后续深入研究。
0.10%
0.19%
0.27%
0.36%
湖南省
0.44%
重庆市
0.39%
湖北省
0.30%
四川省
0.29%
贵州省
0.21%
陕西省
0.18%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
0.10%
江西省
0.10%
福建省
0.08%
安徽省
0.05%
浙江省
0.03%
广东省
0.03%
江苏省
0.02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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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族详情
家族情况介绍
北魏郦道元《水经注》及其所援引文献曾提及道术家匡俗,但关于此人事迹及活动年代多涉志怪,不可考信。
《水经注》:《豫章旧志》曰:庐俗,字君孝,本姓匡,父东野王,共鄱阳令吴芮佐汉定天下而亡。汉封俗于阳,曰越庐君。俗兄弟七人皆好道术,遂寓精于宫庭之山。故世谓之庐山。汉武帝南巡,睹山以为神灵,封俗大明公远法师。《庐山记》曰:殷、周之际,匡俗先生,受道仙人,共游此山,时人谓其所止为神仙之庐,因以名山矣。又按周景式曰:庐山匡俗,字子孝,本东里子,出周武王时,生而神灵,屡逃征聘,庐于此山,时人敬事之。俗后仙化,空庐犹存,弟子睹室悲哀,哭之旦暮,事同乌号。世称庐君,故山取号焉。斯耳传之谈,非实证也。故《豫章记》以庐为姓,因庐以氏,周氏远师,或托庐慕为辞,假凭庐以托称。二证既违,二情互爽。
南方匡氏见诸正史的最早人物应是南朝齐时的孝子匡昕。
《南史》:昕,字令先,庐陵人。有至性,隐金华山,服食,不与俗人交。母病亡已经日,昕奔还号叫,母即苏。皆以为孝感所致。《册府元龟》作康昕,或即避讳故。姓氏分布
经统计,如今该家族以康姓为第一大姓,而匡姓占比仍有 7.50%。
现代庐陵匡氏家族后裔的
姓氏占比情况7.50%
匡
12.50%
康
10.00%
刘
7.50%
张
7.50%
王
7.50%
周
5.00%
彭
5.00%
徐
5.00%
陈
2.50%
陶
2.50%
韩
2.50%
黄
2.50%
李
2.50%
薛
2.50%
温
2.50%
方
2.50%
宋
2.50%
杨
2.50%
石
2.50%
卿
2.50%
谭
2.50%
朱
展开人口分布
目前,该家族后裔约占全国男性人口的 0.09%,其分布情况如下:
0.10%
0.19%
0.27%
0.36%
湖南省
0.44%
重庆市
0.39%
湖北省
0.30%
四川省
0.29%
贵州省
0.21%
陕西省
0.18%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
0.10%
江西省
0.10%
福建省
0.08%
安徽省
0.05%
浙江省
0.03%
广东省
0.03%
江苏省
0.02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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